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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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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粤辉
日期: 2022-06-09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了解《通知》的编制背景、主要内容、服务措施和亮点做法,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通知》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2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各方面要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指出,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保障国家安全,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要求,要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强化土地、用能、环评等保障,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制定实施《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的具体举措,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动“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加快落地。
  问:《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对近年来环评领域服务重大投资项目的有效举措进行系统集成,提出了一批创新举措,形成一套政策工具包,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用好这些政策工具,在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上下功夫,在规范服务、便民惠企上出实招,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审批的全过程保障。
  《通知》提出四点总体要求:一是统一认识,提高站位,更加自觉地把生态环保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强化环评保障,推进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二是优化审批,提高效率,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三是守住底线,强化监管,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四是加强统筹,做好协调,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
  《通知》共分为总体要求、做好环评服务、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四部分内容,共提出十四个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
  问:《通知》提出建立环评管理台账,具体是如何考虑的?
  答:我部自2018年以来建立了“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审批服务制度,在保障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我部于每年年初,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能源局、民航局、国铁集团、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等多家单位,提供当年需要做好环评支持服务的重大项目清单,对清单内项目建立专门调度和推进机制,为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发挥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三本台账”工作模式,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主动对接本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定期调度,动态调整台账,及时掌握环评编制进度,指导环评文件编制。
  问:《通知》在指导建设单位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方面有哪些服务举措?
  答:一是充分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目前“三线一单”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功能已基本完善,可提前为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可研论证阶段提供决策指导,优化工程方案和选址选线,防止出现不符合法定规划、产业政策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禁建要求等触及法律“底线”问题。
  二是指导产业园区内项目环评文件内容简化。对于已按规划环评意见优化规划方案的园区,入园项目环评可以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论述;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已有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数据。
  三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占全国环评审批数量的9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是当前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取消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简化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切实缩短报告表编制时间,降低编制成本。
  问:《通知》提出的“环评审批服务单”有什么用,如何操作?
  答:环评工作具有专业性,为帮助建设单位了解环评要求,《通知》提出了“环评审批服务单”这项创新服务措施。通过“点对点”服务方式,让建设单位对需不需要做环评、做什么类别的环评以及做环评时应注意的相关政策心中有数,既依法履行义务,又不走弯路。
  “环评审批服务单”由环评审批部门提供给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载明审批及评估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措施。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评估部门联系人与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沟通,了解环评文件编制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协调解答业务问题,提前告知审批要求和条件,指导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对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通过实施“环评审批服务单”,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让企业少走弯路。
  问:《通知》在环评审批方式上有哪些新举措?
  答: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管理理念进步、管理方式变革、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效率提升。《通知》以改革试点方式提出了环评审批方式新举措:
  一是开展“打捆”环评审批。《通知》提出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这个“捆”主要针对具有同质性、关联性的一类建设项目,既可以由建设单位来“打”,将同一类建设项目编制一个环评文件,一并报批;也可以由审批部门来“打”,将同一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统一组织评估、审查,从而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二是取消环评审批和总量指标挂钩。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很小,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对区域环境质量贡献很小,为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三是规划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根据近年来工作实践,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速度很快,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往往压茬推进。为此,《通知》中提出,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审查可与项目环评审批统筹推进,压茬办理。这样,在发挥环评优化规划方案、项目选线和保护措施等重要作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为项目推进节省时间。
  问:在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中需要重点关注什么?如何督促环评要求落实?
  答:《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职尽责,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确保环评审批质量方面,一是守住审批底线。在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要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环评文件要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明确合理。二是突出审批重点。重点关注事关群众环境权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问题,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
  在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一是督促落实环评要求。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二是防范违法行为。对纳入台账的拟建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掌握项目环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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